

醫療
-简介-
香港的醫療體系分為公立醫院和私家醫院﹐公立醫院遍佈港、九、新三地,醫療系統由41家公立醫院、48家專科門診診療所及74家普通科門診診療所組成,全港共有約31000張病床,公立醫院27000多張,佔90%。私立醫院只有12間,不過由私人醫生執業開辦的普通門診和專科門診就多到不計其數。公立醫院是政府津貼的﹐收費低廉(必須為擁有香港身份證人士或香港居民的11歲以下兒童),急診掛號每次100元,普通科門診每次45元,專科門診首次100元、覆診每次60元。藥費只在掛專科門診時有,4個月內用藥,每種10元。;而私家醫院收費較貴,專科門診掛號高達$550至$1,750不等。但是公立醫院資源不足﹐有些慢性病要排期﹐病情可能被耽誤。
雖然公立醫院的收費都是象徵性的,但是秉著使所有市民不會因經濟原因而得不到適當的醫療照顧的理念,政府依然為貧困人口醫療付費設置了安全網。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病人可以豁免所有收費,而對於低收入人士、長期病患者及貧困年長病人,經醫務社會工作者/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審查合格後,可享受醫療費用減免。另外,對於一些治療過程中需要、但公立醫院/診所的住院費或門診診症收費並未包括在內的指定「自資購買醫療項目」或新科技的費用,撒瑪利亞基金(基金)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經濟援助。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病人,只要出示有效醫療費用減免證明書,可以繼續獲豁免公營醫療服務的收費。此外,非綜援受助人如因經濟困難未能負擔醫療服務收費,可向各公立醫院和診所的醫務社會服務部或所住地區的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申請減免繳費,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會處理有關申請,並會以家庭為基礎作出資格評估,考慮因素包括申請人患病所引致的經濟、社會和醫療情況。
經濟準則
只要同時符合下列兩項經濟準則,可以根據加強後的機制申請減免費用(如果未符合經濟因素,也可以向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提供其他考慮因素):
(a) |
病人的每月家庭入息,不超過適用於其家庭人數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75%;以及 |
(b) |
病人的家庭資產值低於適用於其家庭人數的指定上限。至於病人家庭所擁有的自住物業則不計算入這項資產值內。此外,由於大部分長者已不再賺取任何收入,而且需倚賴個人積蓄生活,有長者成員的家庭資產限額將較沒有長者成員的家庭為高。 |
按家庭人數釐定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
二零零九年第二季
家庭人數 |
家庭住戶 |
家庭住戶每月 |
家庭住戶每月 |
1 |
6,500元 |
4,875元 |
3,250元 |
2 |
13,000元 |
9,750元 |
6,500元 |
3 |
18,000元 |
13,500元 |
9,000元 |
4 |
22,800元 |
17,100元 |
11,400元 |
5 |
29,500元 |
22,125元 |
14,750元 |
6或以上 |
32,000元 |
24,000元 |
16,000元 |
獲減免醫療費用家庭的資產上限
家庭人數 |
資產上限 |
資產上限 |
資產上限 |
1 |
30,000元 |
150,000元 |
- |
2 |
60,000元 |
180,000元 |
300,000元 |
3 |
90,000元 |
210,000元 |
330,000元 |
4 |
120,000元 |
240,000元 |
360,000元 |
5 |
150,000元 |
270,000元 |
390,000元 |
註︰病人家庭如有長者(即年齡不少於65歲),資產限額可因應每名長者而獲提升120,000元。
如病人的家庭入息不超過適用於其家庭人數的每月平均綜援金額(目前約為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50%),並符合資產限額資格,則可獲考慮全數減免醫療服務收費。
非經濟因素
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除了根據病人每月家庭收入和資產值去評估經濟情況外,會同時考慮各項非經濟因素,例如:
(a) |
病人的臨床情況(根據病人使用各項公營醫護服務的頻密程度和病情嚴重性來界定); |
|
(b) |
病人是否殘疾人士、須供養子女的單親家長,或其他弱勢社群人士; |
|
(c) |
減免收費能否促使和幫助病人解決家庭問題; |
|
(d) |
病人是否需付任何特別開支,令其難以支付公共醫療費用;或 |
|
(e) |
其他社會因素。 |
|
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考慮上述非經濟因素時會確保經常使用公共醫療服務的長者和長期病患者,如有需要時也會得到醫療費用的減免。由於各類社會因素不能盡列,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將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減免醫療服務收費的準則及指引將會定期檢討,以照顧到病人及其家人不斷改變的需要。
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會因應病人的實際需要給予一次過的減免或最長六個月的減免期。在行使酌情權下,發給長期病患者的減免證書最長有效期可以為十二個月。為方便需經常到專科門診覆診的長期病患者,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也會因應個別病人的情況,預先審批專科門診費用的減免。為了更方便已獲醫療費用減免的病人,有關減免將不單適用於病人獲發減免証明的公立醫院/診所,同時亦適用於屬醫院管理局及衛生署提供同一服務的其他醫院/診所。
申請減免醫療費用的方法
病人若因經濟困難,未能繳付應繳的醫療款項而需要申請醫療費用減免,可於辦公時間內,帶同下列檔 (正本及副本各一份),前往公立醫院/診所的醫務社會服務部或所住地區的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以便進行有關的評估。
(a) |
病人及家庭成員的同住証明
|
||||||
(b) |
病人及同住家人的收入證明
|
||||||
(c) |
病人及同住家人的資產證明
|
||||||
(d) |
病人及同住家人的主要支出證明
|
||||||
|
注意: |
||||||
|
|
-撒瑪利亞基金(基金)-
對於醫院沒有購備而住院費又不包括的一些醫療項目,病人需自資購買。自資購買的醫療項目包括義肢及消耗品、病人購買的家用項目(如輪椅和家用呼吸器),以及公立醫院沒有提供的昂貴療程(如伽馬刀治療以及在海外抽取骨髓)。撒瑪利亞基金(基金)正是為有這些專案援助需要的病人提供幫助。主診醫生會依據政府及醫管局的政策,決定病人須否支付醫治護理過程中,所需特項物品的費用。如病人須支付特項物品費用,主診醫生會通知病人,並告知有關開支。正在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人士,以及表示有困難應付用品開支的病人,會經由醫生轉介至醫務社會工作員(醫務社工)評估能否獲得資助。至於緊急個案,主診醫生/主管醫務社工可聯絡撒瑪利亞基金辦事處申請「原則性批核」,以便及時進行有關程式或治理。
申請準則
(a) |
非藥物項目費用減免的評估準則
|
||||||||||||||||||||||||||||||||||||||||||||||||||||||||||||||||||||||||||||||||||||||||||||||||||||||||||
|
|
||||||||||||||||||||||||||||||||||||||||||||||||||||||||||||||||||||||||||||||||||||||||||||||||||||||||||
|
|
||||||||||||||||||||||||||||||||||||||||||||||||||||||||||||||||||||||||||||||||||||||||||||||||||||||||||
(b) |
藥物費用減免的評估準則
|
||||||||||||||||||||||||||||||||||||||||||||||||||||||||||||||||||||||||||||||||||||||||||||||||||||||||||
|
|
||||||||||||||||||||||||||||||||||||||||||||||||||||||||||||||||||||||||||||||||||||||||||||||||||||||||||
|
個人豁免額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每年調整一次,另按政府統計署的最新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結果每五年再調整一次。
# 如病人的每年可動用之財務資源少於六萬元,則他的全年分擔費用將會是一個定額,而用於計算申請人每年分擔額的方程式 ( 每年可動用之財務資源 x 分擔比率 ) 將不適用
|
資料來源:醫院管理局